為避(bi)稅(shui)委托他人(ren)代辦(ban)過戶(hu)超時限(xian)
2015年6月 ,張(zhang)先生通(tong)過中介公司(si)將自(zi)己位于西(xi)城區某處(chu)的房屋出售給(gei)王女士,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為560萬元,王女士在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定金20萬元,首付款于網簽當日支付240萬元,繳稅后三個工作日內過戶,過戶當天支付尾款300萬元。雙方最晚于2015年9月1日前辦理完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合同(tong)簽訂(ding)后雙(shuang)方都(dou)按(an)照合同(tong)約定(ding)履行,7月10日中介通知雙方該繳稅了,王女士有一套房屋正在出售,尚未過戶,現在繳稅將按照二套房來繳,稅比較高。此外,她出賣的另外一套房屋是“滿五唯一”,如果這套房屋過戶了,出售的房屋就不是唯一住房,自己就違約了。
于是(shi)王女(nv)士(shi)提出(chu),暫時先(xian)不繳稅(shui),由張先(xian)生做一個(ge)授權公證,授權王女士指定的第三人李女士代為辦理后續繳稅、過戶等手續,王女士將尾款300萬元支付給張先生。張先生同意了,于是和王女士簽了一份補充約定,約定張先生委托王女士指定的李女士代為辦理繳稅、過戶等手續,王女士于公證當日支付張先生尾款300萬元,因指定李女士辦理過戶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王女士承擔。
第(di)二(er)天,張先生到公證處(chu)做了公證委托,將(jiang)房屋(wu)后續繳稅、過(guo)戶(hu)的義(yi)務都授權(quan)給李女士全權(quan)辦理,授權期限至2015年11月30日,并將后續所需要的過戶時的所有資料原件交給了王女士。
2015年12月(yue),張先(xian)生接到(dao)中介的電(dian)話,要求張先(xian)生配合辦(ban)理過戶手續,張先生心想這個時間房子不應該早就過戶了嗎?他這才從中介處了解到,王女士出售的房屋半個月前才過戶,11月29日王女士繳了稅,公證書的期限已過,所以王女士請張先生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張先生經常(chang)出差,常(chang)年不(bu)在北京,沒有答應王女士馬上過戶的(de)請求。王女士以為張先生想趁機漲價,找個理由拖著,于是一紙訴狀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并承擔違約金。
【律(lv)師解讀】 原房(fang)主可反訴要求賠償(chang)違約(yue)金
北京市東元律師事(shi)務所合(he)伙人李松律師表(biao)示,雖然配合(he)辦(ban)理過戶是賣方的(de)義務,但在本案中買賣雙方對繳稅、過戶的義務配合主體進行了變更,按照原有合同的約定應當是由賣方張先生配合買方王女士辦理過戶手續,后續雙方的補充約定就將賣方的過戶義務轉給了買方指定的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是由買受人承擔。由此,不按時過戶的法律責任就應當由買方承擔。
張(zhang)先生和王(wang)女士(shi)在房屋買賣合同(tong)中約定2015年9月1日前(qian)完成過(guo)戶手續,張先生給李女士的公證委托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只要王女士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在公證委托書的有效期內,王女士完全可以完成繳稅、過戶手續。現因王女士原因,導致合同在2015年9月1日前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又依照合同約定逾期履行合同義務超過30日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王女士延遲履行合同義務超過30日,張先生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女士承擔違約金。張先生作為守約方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王女士承擔延遲履行的違約金。
李松律師認為,在本案中,王女士未在合同約定的(de)時(shi)間內完(wan)成房屋繳稅及過戶手續,其(qi)行為已(yi)構成違約。張先生對于王女士的起訴行為,可依法提起反訴,通過法院要求王女士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李律師(shi)提醒(xing)廣大讀者,合(he)同的(de)(de)內容(rong)取決于雙方(fang)(fang)當事人(ren)的(de)(de)意思,雙方(fang)(fang)在(zai)不違(wei)法的(de)(de)前提下,可以(yi)變更合(he)同的(de)(de)條款,任何一方(fang)(fang)都應當遵守合(he)同的(de)(de)約定(ding)。 (來源:法制晚報(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