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房可改為住宅出租(zu),水電氣價格按(an)民用收取
●今年起停止(zhi)新(xin)建公(gong)租(zu)房(fang),庫存住宅為(wei)公(gong)租(zu)房(fang)房(fang)源(yuan)
●外來務工(gong)人員、新(xin)就業大學生等將獲(huo)公租房(fang)保障
11月16日,記者從寧夏住房和城鄉建設廳(ting)獲悉,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近日出臺了《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我區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提高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賃企業協同發展的市場格局,滿足群眾不斷增長和梯次住房租賃需求。
《意(yi)見》提(ti)出,我(wo)區房地產中介機(ji)構提(ti)供住房租賃經紀(ji)代理服務的(de),一般納稅人按6%稅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稅率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5%稅率征收增值稅,減按1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2017年底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足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我區此次允許(xu)企(qi)業(ye)將(jiang)商業(ye)用(yong)房(fang)等非住(zhu)(zhu)宅按規定(ding)改(gai)建為租賃(lin)住(zhu)(zhu)房(fang),土(tu)地使(shi)用(yong)年(nian)限(xian)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等。
今年起,我區(qu)各地停(ting)止新建(jian)公共(gong)租賃(lin)住(zhu)房,將庫存(cun)商品住(zhu)宅(zhai)作為公共(gong)租賃(lin)住(zhu)房房源。《意見》支持公租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賃建筑安全、設施完善的樓房居住,由政府提供租賃補貼。并提出各地政府采取購買服務或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逐步把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青年醫生和青年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當地城鎮居民公租房準入條件的,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意見》提出職工連(lian)續3個月足額(e)繳存(cun)(cun)住房(fang)公(gong)積金(jin),本人(ren)及配偶在繳存(cun)(cun)城市無自有住房(fang)且租賃住房(fang)的,可(ke)提取夫妻雙方住房(fang)公(gong)積金(jin)支付房(fang)租。職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積金,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無房產證明。申請資料齊全應即時辦理,申請資料需進一步核查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來源:《寧夏日報》)